9月24日,江苏省高ji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环境民事公益上诉案并当庭宣判。据了解,由于大吉公司工艺技术趋于落后,未及时进行技改以达到新标准要求,2018年1月17日,自然之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期间,大吉公司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检测技改验收达标。一审法院认为,大吉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大吉公司赔偿自2017年1月19日*2018年7月31日期间大气环境治理费用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并判令大吉公司在江苏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大吉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未能及时技改具有客观因素,主观上无过错,应当免除或者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