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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5人被刑拘!

2024-05-08 09:30:31 阅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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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一建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向砖瓦窑体中间土坑内和窑体北侧玉米地土坑内共倾倒约40吨的不明黑色液态物质,现场散发刺激性异味。经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现场倾倒的黑色液体物质进行取样鉴定,黑色液态不明废物的浸出毒性检测中,硒检测结果超过相应的标准限值。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对检测结果判定,该黑色液态不明废物为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董事长时某某和投资人任某某从宿州萧县一家油厂,用罐车运输回蒙城县2车黑色液体,每车约20吨,1车倾倒在该建材公司砖瓦窑体中间的土坑内,1车倾倒在窑体北侧玉米地挖的土坑内,每倾倒1吨黑色液体,时某某收取90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蒙城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5人。

 

  【案件启示】

 

  个别违法企业及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足,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利益于不顾,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通过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分析,突击行动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加强环境管理,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亳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对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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