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介绍,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1次有某种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