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排污者排放的超标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出的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虽无主观过错却受到行政处罚。除了行政罚没款之外,让污水处理厂更难以承受的是行政处罚后面临的数个月的增值税退税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几乎无法院判决污水处理厂胜诉,即使存在有利于原告污水处理厂的裁定,也是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从而不准予强制执行,或者是由于取样程序违法导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应予撤销。一、有关文件规定减免处罚及其局限虽然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规定减责、免责条款,但是从目前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呈现出一种较为宽松的趋势。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