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施行,要求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标志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入企业*自主验收时代,企业面临的行政审批手续得到精简,但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自由”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