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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静一静”,就要做好这几方面

2024-10-28 08:54:40 阅读: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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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4)》指出,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


防治噪声污染,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源头管控,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噪声污染。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增大,机动车保有量增加,工业活动、商业活动、建筑施工活动频繁,导致噪声源不断增多。对于工业噪声,应当优化城区企业布局,实行“退城进园”政策;对噪声超标企业实行重点帮扶,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要抓好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与监督验收工作,开展“智慧工地”系统建设,实现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从而有效降低噪声。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要加强机动车管理,严禁报废车、改装车等噪声超标车辆上路;针对敏感区域设置隔音屏障,阻断噪声传播途径。


二是以点促面,强化重点投诉问题督办机制。2023年,全国合计受理噪声投诉举报案件约569万件,比2022年增加118.7万件。全部投诉中近七成为社会生活噪声,且大部分来源于重点城市。应当建立省级和城市典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复投诉率高的噪声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督办,按照“抓点示范、典型引领、以点促面、梯次推进”的工作思路,压紧责任,持续发力,全域推进,全力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走深走实。


三是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噪声来源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协同治理。目前,噪声污染防治领域顶层架构趋于完善,部门协同共治基本达成共识,但部分地方政府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职责部门分工不明确,仍存在管理空白、衔接不畅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有部分城市印发了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清单的文件,其余地市应抓紧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执法责任,推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四是提升能力,筑牢声环境质量监管基础。环境监测装备的质量和监测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关乎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对144个城市的噪声监测点位审核发现,约38.5%的城市点位偏离城市建成区,且约35.3%的点位未设置在人口密度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各地应夯实监管基础,提升监测能力,加快完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联网,点位优先布设在人口密集区域,集中力量监测监控人居环境。同时,加快研究建设噪声声纹数据库,推动宁静小区、宁静工厂、噪声地图等试点创新,探索污染治理新路径。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噪声污染社会共治格局。噪声是基于人体感受的主观评价,只要对人造成困扰、使人产生负面情绪的声响,即为噪声。解决噪声污染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多元社会力量,有效体现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各地应以宁静小区、宁静工厂等宁静元素创建工作为突破点,结合绿色高考护航等与居民关系密切的主题,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觉性。引导建立包括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噪声污染涉事主体等在内的对话协商机制,化解邻里噪声污染矛盾纠纷。组织志愿者开展邻里噪声、车辆鸣笛、娱乐健身噪声污染的提示劝导活动,共同创造安静、宜居的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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