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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市某有限公司从河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备案证明》)购买浓度约 31%的盐酸(新酸)200吨,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
2022年5月13日,涉事公司取得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编号:G12220108701165);有效期限自 2022年5月13日至 2022年6月13日。
2022年6月5日下午,河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罐车将29.76吨盐酸(浓度约31.5%)送至该公司。该公司酸洗、酸再生车间副主任李某英通知酸再生工序生产班长赵某杰(系人力资源三方公司委派该公司员工)进行卸酸,后赵某杰将盐酸卸至1#再生酸罐内(卸酸前储罐内存有少量浓度约为17%的再生盐酸)。
2022年6月6日5时50分,轧平车间副主任李某飞(系人力资源三方公司委派至该公司员工)巡查时发现酸再生车间1#再生酸罐罐体东侧侧壁接近罐底板处发生盐酸泄漏,6时通过电话通知了该公司酸轧车间主任张某立;而后张某立通过电话告知赵某杰储罐泄漏的情况。
6时30分左右,赵某杰来到酸再生车间,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打开酸罐阀门将1#再生酸罐内的盐酸抽到2#再生酸罐内,随后用清水冲洗酸罐区地面并将废酸水抽到废酸罐内。7时30分左右,酸再生车间员工刘某良、刘某等人(系人力资源三方公司委派至该公司员工)先后来到酸再生车间,随后刘某良、刘某二人会同赵某杰共同用清水冲洗酸罐区地面。
9 时左右,1#再生酸罐内的盐酸已基本排空。
14时许,为了打开1#储罐用清水冲洗罐内残余酸液,赵某杰、刘某良、刘某三人准备了3个铁质扳手,其中梅花扳手2个、片扳手1个,开始拆卸1#再生酸罐底部的人孔盖的螺栓,当时部分螺栓未能打开,赵某杰便联系维修部人员告知人孔盖未能打开,赵某杰等人便停止了作业。而后赵某杰、刘某良两人来到酸再生车间3楼操作室休息。14时30分左右,赵某杰独自离开操作室,通过车间3楼铁制连廊来到1#再生酸罐上端盖上使用铁质片扳手拆卸上端盖中间人孔盖螺栓时,酸罐发生爆炸。
事故造成酸再生车间1#再生酸罐上方铁制连廊及顶部钢结构主体破损,车间墙体、顶部敷设的彩钢板脱落,墙体窗户玻璃几乎全部破损,散落一地。同时,事故造成1#再生酸罐整体向东南方向移动0.48m,倾斜5°;西北方向酸罐整体抬高,最高处距水泥底座0.27m;罐底南侧形成爆破开裂口,裂口水平方向长 1.14m,垂直方向最高0.24m;爆炸冲击力将1#再生酸罐的上端盖(上端盖与罐体为直角焊接)和在上端盖上作业的赵某杰整体抛出,上端盖掉落在距酸再生车间外部西北侧约25m的厂区地面上,赵某杰掉落在距酸再生车间外部西北侧约150m的某公司平房顶部,当场死亡。
经专家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推定出1#再生酸罐爆炸时,储罐内氢气浓度约为73%(爆炸浓度范围:4.1%-75%),标准状况下约 83m³,质量约为7.46㎏,估算本次爆炸相当于9.44㎏TNT爆炸当量。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22.23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直接原因
酸再生车间1#再生酸罐底板内衬橡胶破损使裸露的钢板与盐酸相接触,并发生化学反应持续产生氢气,聚集在再生酸罐上部以致形成爆炸环境。赵某杰在1#再生酸罐顶部使用铁质片扳手拆卸位于上端盖中心人孔盖板上的紧固螺栓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从人孔盖腐蚀破洞处逸出的氢气,后回火至再生酸罐内,引发再生酸罐爆炸。
间接原因
1.涉事公司
(1)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泄漏和酸再生工序专项应急预案中事故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辨识出储酸罐内衬若破损,罐内储存的盐酸会与罐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氢气)聚集在罐内,存在储酸罐爆炸的潜在危险因素,未提出在处置过程中需采取防爆措施。
(2)违反了《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该公司编制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未提及酸再生车间储罐及内衬、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事项、排查标准;未能发现及消除储罐底板内衬橡胶破损情况。
(3)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3的规定,该公司未在存在泄漏盐酸与罐体及周边金属设备设施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氢气的可能性的酸再生车间酸罐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人力资源三方公司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人力资源三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一是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包含主要负责人、酸再生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
(2)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该人力资源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不健全。一是承包涉事公司酸再生、酸洗、轧机等工段岗位服务项目,涉及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类型事故,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二是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未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未明确应急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处置程序;三是对于酸再生车间存在盐酸泄漏潜在风险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未编制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3)违反了《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人力资源公司盲目作业、安全失管。一是处置盐酸泄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对储罐及周围环境采取吹扫、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抢维修作业;二是在处置过程中未设置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劳务公司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委派至酸再生车间从业人员进行酸再生岗位操作规程、盐酸泄漏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处置盐酸泄漏作业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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