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早在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已经推行一段时间的“首违不罚”制度,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关键词:初次、轻微、及时改正一是初次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初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同一领域或者同一领域中同一种类违法行为范围内,当事人第1次有该违法行为。应对时间、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等作出合理限制,如果对时间、领域、违法行为种类等不作限定,则本规定的适用空间将十分有限。二是违法的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