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一审开庭4个月后,河南省濮阳市政府状告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丰化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出炉。濮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其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共551.6394万元。德丰化工和濮阳市政府的官司源于近3年前的水污染事件。2017年12月*2018年3月,德丰化工将270吨废酸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后非法排入濮阳市境内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沟,造成严重污染。事发后,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白某等4人被濮阳县法院判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年8个月。2020年3月,濮阳市政府又以原告身份向德丰化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市级以上政府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