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基石。证据制度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制度,而证据规则更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前提。2021年7月15日新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与旧法相比,新法第四十六条首Ci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列举。该条文列举的8种证据类型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1款保持一致。从执法实务的角度,如何遵循证据的适用规则,在环境执法案件中构建一个证据查证属实、取证合法有效的证明体系,对基层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环境执法证据制度为核心,以《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基准,建立证据“三级审核”机制,作为行政处罚的切入点。所谓“三级审核”*是指:立案调查、法制审查和处罚下达3个阶段的审核。在“罚处分离”的原则下,“三级审核”彼此独立又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