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捕捞小螺蛳赚钱,三名男子在明知相关湖泊正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螺蛳。近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尹某、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依法没收被扣押的捕捞船及吸螺器。今年30多岁的尹某没有正式工作,2019年11月的1天,尹某遇到一个朋友,闲聊中问他有没有赚钱的路子,对方告诉尹某有个亲戚窦某平时靠捕捞小螺蛳赚了不少钱,窦某zui近想出售一只捕捞船,如果尹某把船买下来,肯定能赚钱。尹某听了觉得有道理,便要了窦某的联系方式。几天后,尹某和窦某约好去看船。在窦某家附近的一条河里,尹某看到有五艘捕捞船整齐排列在一起,每只船上都配有吸螺机。窦某前不久因非法捕捞螺蛳刚被法院判了刑,因此决定将船卖掉。为了将捕捞船尽快出手,窦某对尹某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