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检察机关提起的张某、李某、刘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乐平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1年(李某、刘某二人适用缓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人承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34.5906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5月初,张某、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下租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和设备,并与曾某(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刘某作为张某雇佣的油罐车司机,多次开车与李某到浮梁县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县的厂房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在提炼过程中产生了十多吨废水。同年5月24日下午,张某、李某、曾某三人一起商议后决定将废水装车非法倾倒。当晚